安全没有保障,危害广大师生。 |
·编号:7117 |
·问题形式:投诉 |
·提问者:阳光网友 |
·受理部门:东坑镇政府 |
·提问时间:2015-11-25 07:34:24 |
·受理时间:2015-11-30 16: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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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学校不太安全,请大家注意保管好个人财物,财物被盗会得不到合理赔偿。 本人放在行政楼架空层的上锁电动车就于2015年11月15日凌晨4点20分被盗。(详细的过程都被监控拍到),发生此事之后,保安公司打算赔偿500元。由于相同事件在本校曾经发生过,当时的赔偿是1200元。我询问保安公司为什么同样的电动车被盗,赔偿相差这么远。保安公司回复说,因为上一辆电动车是经学校大门被盗,保安没有尽到安全责任,而我的电动车是绕经体育馆那边被盗的,当天晚上,保安也有巡逻,所以保安尽到了责任,因为两件事性质不一样,所以赔偿额度也不一样。 按照这样不负责任的逻辑说法,保安在岗,财务丢失,保安公司不负责任。那么,第一、作为一间公办学校,请那么多保安(来保障全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所谓何解?难道只是来吃白饭的??第二、按照这种逻辑类比,教师在岗,学生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教师是不用负责任的,因为教师在岗,在教室是在岗,在办公室也是在岗,在学校的任何一个范围内都是在岗,教师能有什么责任呢?? 综上所述,可以说:保安公司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毫无道理的。 另外,当本人与保安公司针对赔偿问题无法私了的时候,本人分别将此事的过程转述学校相关领导,希望学校能就此事与保安公司协商。因为作为安全责任方的学校有责任对在校的师生(当然包括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任。根据《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学校是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不管是总责任人还是第一责任人,都要对教职工财产被盗负责任。毕竟本人电动车放在指定的位置并且上锁,没有违背任何学校规定。所以,针对相关领导关于“学校没有义务保管教职工的财物,也没有义务为教职工去同保安公司协商”的答复,且不说这样的答复有失领导的身份,从根本上说也是站不住脚的,更是违反规定、逃避自身责任。 学校的这种的行为是变相放纵保安公司,对广大教职工的财产安全是一种极大的威胁。学校安全责任大过天,相关领导如果以这种态度治校,对教职工、对学生是极为有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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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保安公司按相关程序处理好此事件。
东坑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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