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坑新市镇水果小贩短斤缺两!!! |
·编号:6157 |
·问题形式:建议 |
·提问者:阳光网友 |
·受理部门:东坑镇经济贸易办公室 |
·提问时间:2014-11-05 10:59:04 |
·受理时间:2014-12-01 17:39:38 |
|
正文: |
本人很少行新市镇,除非去新市镇缝补衣服,就在前天晚上因为有裤子要修修,就去新市镇的东兴发鞋业旁的本地人缝补车那里,补完之后就看见鞋店对面摆着一铺水果--青枣不错,6元每斤,就买了一斤,买的时候我就说你不要骗我一定要足称。回到家,就好奇称了一下,不是吧。八两!!骗了我1.2元!之后就回去叫他还我1.2元,或者还给我2两的青枣!可能你们会觉得我小气,会说算了吧!但是你们不知道他当时的语气!明明是骗人还理直气壮!比我还凶!还说不给!怎么这样呢?我想真的一天不知道有多少人会给他骗哦!还那么光明正大!因为当时是晚上我不知道找谁处理!我相信东坑新市镇要称东西的称都系有问题的!为什么没有专属的部门去管管!麻烦你们管管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可见,没有约定的,就补足短缺数额;如果有约定,比如说,短一赔十,那就按约定。 根据第五十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
回复: |
根据阳光网友反映,我办联合质检站对该路段计量器具开展专项监察,计量器具使用情况正常,均未发现投诉人上述的情况。建议:1.以后买卖尽量在现场查看好计量器具是否存在问题,投诉人离开现场再回来取证存在困难,说不清;2.以后发现类似情况请记录下店铺位置,以便我办能有效开展工作。 |
|
|
|
|
|
|
|
|
|
|
|
|
|
|
镇人大热线 |
83381888 |
数字电视服务 |
960238 |
有线电视抢修 |
83381507 |
文化市场举报 |
12318 |
工商举报 |
12315 |
供电 |
83381475 |
供水 |
83381104 |
火警 |
119 83382119 |
匪警 |
110 83387999 |
电信维修 |
83381183 83381800 |
东坑医院 |
120 8338175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