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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9-03-01 10:25
    各企事业单位、商户、居民群众:

    根据《关于调整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2019】5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差别收费。

    (一)调整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并结合垃圾分类和收运情况实行差别收费(见下表)。

    (二)执行时间

    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请周知。

各分类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计收方式 收费类别 收费标准 差别收费标准
一、按用水量折算计征 居民(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居民户按80%计收) 0.64元/m3 实行垃圾分类物业住宅小区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
二、按营业面积计征 水果、鲜花店 30m3以下 55元/户.月  
30m3以上 按垃圾量计征,不低于55元  
饮食业 50m3以下 130元/户.月 餐厨垃圾运往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企业的,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
50-100m3 150元/户.月
100m3以上 按垃圾量计征,不低于150元
其他店铺 50m3以下 38元/户.月  
50-100m3 50元/户.月  
100m3以上 按垃圾量计征,不低于50元
三、按垃圾量计征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商户(含除按面积计征的对象) 21元/桶 1、餐厨垃圾运往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企业的,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2、工业企业生活垃圾中混入一般工业垃圾的,收费标准提高50%。
四、没有用水量装置的用户 居民 10元/户.月    
其他 30元/户.月    

    注:
    1、以上标准已包括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终处理环节的费用。
    2、垃圾桶容量计量标准为0.25立方米/桶。
    3、没有用水量装置用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其应缴金额,由用户到指定的收费处缴交。
来源:东坑城市综合管理局 编辑:李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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