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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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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单位、商户、居民群众:
根据《关于调整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2019】5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差别收费。
(一)调整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并结合垃圾分类和收运情况实行差别收费(见下表)。
(二)执行时间
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请周知。
各分类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计收方式 |
收费类别 |
收费标准 |
差别收费标准 |
一、按用水量折算计征 |
居民(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居民户按80%计收) |
0.64元/m3 |
实行垃圾分类物业住宅小区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 |
二、按营业面积计征 |
水果、鲜花店 |
30m3以下 |
55元/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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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m3以上 |
按垃圾量计征,不低于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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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
50m3以下 |
130元/户.月 |
餐厨垃圾运往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企业的,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 |
50-100m3 |
150元/户.月 |
100m3以上 |
按垃圾量计征,不低于150元 |
其他店铺 |
50m3以下 |
38元/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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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m3 |
50元/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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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3以上 |
按垃圾量计征,不低于50元 |
三、按垃圾量计征 |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商户(含除按面积计征的对象) |
21元/桶 |
1、餐厨垃圾运往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企业的,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2、工业企业生活垃圾中混入一般工业垃圾的,收费标准提高50%。 |
四、没有用水量装置的用户 |
居民 |
10元/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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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30元/户.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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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以上标准已包括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终处理环节的费用。
2、垃圾桶容量计量标准为0.25立方米/桶。
3、没有用水量装置用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其应缴金额,由用户到指定的收费处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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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坑城市综合管理局 编辑:李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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