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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坑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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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7年第15号),涉及我分局管辖区的1间企业食堂的1批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联同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到东莞美光眼镜制品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监督抽检,随机抽取了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13的俊材麻油榨菜丝三袋,每袋0.5千克。所采样品送至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2017年5月2日收到上述俊材麻油榨菜丝(检验报告编号:S17041194)报告显示 “俊材麻油榨菜丝”中苯甲酸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我分局执法人员到东莞美光眼镜制品有限公司食堂,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15日的“俊材麻油榨菜丝”4.8千克,生产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的“俊材麻油榨菜丝”9.6千克,均与抽检批次不同。该食堂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分局于2017年5月15日对该食堂进行立案。
经核查,该食堂于2017年2月25日从东莞市常平育孝粮油店采购“俊材麻油榨菜丝”的,共计采购7箱,共35千克,除去抽检的1.5千克以及已经食用的,剩余14.4千克不同于抽检批次的榨菜丝,详细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进货价为每箱15元,货值共计人民币105元。该食堂能提供供应商的许可证、进货票据及厂家生产许可证,并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该食堂经排查,没有收到消费者反映食用该批次“俊材麻油榨菜丝”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
(二)处罚决定。该食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俊材麻油榨菜丝”(生产日期:2017年1月13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能提供供应商的许可证、进货票据及厂家生产许可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对该食堂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于2017年7月5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7﹞30070501号),予以结案。
(三)原因排查。该食堂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对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食堂认为(该批次食品在进货的时候是包装完整的,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储存,符合储存条件,因此苯甲酸含量不合格应该是生产厂商在温度控制、包装等生产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食堂导致的。我分局于2017年6月26日对该食堂再次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合格。
(四)其他情况。经调查,东莞美光眼镜制品有限公司食堂经营的“俊材麻油榨菜丝”是在东莞市常平育孝粮油店购入,该店属于常平镇辖区。我分局已于2017年6月2日发函至常平分局,请求介入调查处理。2017年7月4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平分局反馈,负责人林育孝承认曾经销售过“俊材麻油榨菜丝”至东莞美光眼镜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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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坑分局 编辑:李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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