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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东坑镇户外广告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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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广大商户、店铺:
为规范东坑镇户外广告管理,根据《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违反规定的可依据《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结合东坑镇的实际情况,现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凡在东坑镇各主干道路临街的商户、店铺等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与建筑物外墙立面不在同一平面的路牌、霓红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的违法户外广告进行整治。
望广大商户和店铺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和积极配合整治工作。
特此公告!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东坑分局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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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东坑分局 编辑:李晓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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