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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创新发展促进创新型经济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5-05-05 15:1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金融强省的工作部署,加快构建现代金融体系,促进东莞创新型经济强市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创新发展促进创新型经济强市建设的重大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支撑和血液,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完善的资本市场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基础和保障。东莞正处于努力突破土地、空间、资源、环境等外部要素约束,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迫切需要金融业加大对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四新”经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支持,推动全市产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升级。立足新起点,把握新趋势,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增强机遇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深刻认识金融在服务创新型经济强市建设中的重要性,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深挖金融资源潜力,创新金融服务手段,提升金融服务功能,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做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和珠三角金融圈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建设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综合试验区为重要契机,坚持金融改革、创新和开放,大力实施集聚金融、创新金融、产业金融、开放金融、普惠金融、信用金融“六大工程”,健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不断增强区域金融竞争力和辐射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促进创新型经济强市建设,加快实现高水平崛起。

    (二)发展目标

     一是金融产业地位更加突出。到2020年,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5%以上。我市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引领区、跨境金融业务的先行区、创新金融业态的集聚区和金融科技产业融合的示范区。

    二是金融市场结构更加优化。基本建成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业态全面发展、功能互补、充分竞争的区域金融组织体系。到2020年,全市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数量超过300家,金融机构总资产超过20000亿元,在国内地级市中位居前列。

    三是金融服务功能更加完备。金融业贡献度持续提高,信贷资金投向更加合理,证券保险功能充分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更为智能化、人性化,城乡居民享受金融服务更加便捷。到2020年,形成上市公司数量超过100家的“东莞板块”,直接融资比重大幅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分别达到6%和7500元/人,保险业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

    四是金融生态系统更加完善。金融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健全,金融创新发展的法制、政策、信用体系基本完备,与国际金融市场联系更为紧密。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继续保持国内较低水平,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成为金融生态优良地区。

    三、全面推进金融创新,促进创新型经济强市建设的重点工作

    (一)实施集聚金融工程,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1.进一步加强金融集聚区建设。大力发展松山湖金融改革创新服务区,结合省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把松山湖(生态园)高新区打造成上市企业的孵化及总部基地。高标准加快建设南城金融商务区,重点集聚金融机构总部、财富管理等高端金融服务业态,进一步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莞机构进驻。完善民间金融街运营管理机制,重点集聚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融资租赁等机构,努力将其打造为民间资本集聚发展的样板区、科技金融产业融合的试验田。

    2.大力引进各类金融机构。结合我市实际,有针对性地重点引进创业投资、金融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财务公司等各类机构,形成金融业良性竞争氛围。积极引进各类总部型、特色型金融机构和后台服务中心,争取引进全国性金融机构来莞设立营运中心、业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后服中心、灾备中心等。加快引进外资银行、外商合资证券、外资保险等机构来莞设立分支机构和地区总部,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加快发展,鼓励具有较大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外资投资银行、国际金融中介组织来莞发展。

    3.培育本土法人金融品牌。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做强做大,支持东莞银行、东莞农商行、东莞信托和东莞证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择机上市。整合市属金融资源,推进战略并购和联合重组,适时成立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培育壮大金融“总部经济”,做强、做优、做精现有的总部型金融机构。探索地方银行机构与保险、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加快推进综合化经营。

    4.鼓励新设新型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在莞设立民营银行、村镇银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机构设立、金融改革,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更多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等新型经济金融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大型企业集团、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引导大型国企独资或与民营资本积极合作,探索组建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或再担保基金,增强我市担保体系信用和实力。拓展与省再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方面的深度与广度。

    5.支持发展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引进培育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保险销售服务、保险公估等中介服务组织,构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二)实施创新金融工程,促进“四新”经济加快发展

    1.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整合民营资本力量,探索组建东莞民营金融(控股)集团。充分发挥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银行资本、外资等参与发起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等基金,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东莞开设分支机构。贯彻落实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项目。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完善股权投资机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交易转让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金融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方面的各个专门领域内的专业投资基金或具有产业引导作用的母基金,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2.积极发展新型商贸物流金融。围绕商贸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与电子商务发展相匹配的物流金融模式,针对供应链管理、物流总部经济、保税物流服务等高端新型物流业态,开发供应链金融、航运金融、贸易融资、仓单质押等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

    3.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发起设立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孵化和服务,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积极向互联网金融领域拓展,创新开发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规范P2P(点对点)网络贷款平台发展,降低网贷行业的道德和法律风险。

    4.大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为企业与个人搭建科技产业信息、消费、投资、融资、交易、托管、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集成的高端综合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合同债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

    (三)实施产业金融工程,促进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发展

    1.加大信贷资源投放力度。建立完善对金融机构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考核机制,合理把握信贷投放节奏,确保信贷总量与东莞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法人金融机构在满足信贷总量调控要求的前提下,加大对东莞信贷投放力度;支持非法人金融机构努力向上向外争取新增信贷规模、总行直接贷款项目或单列指标,切实增加实际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东莞经济发展特点和趋势,强化同业合作,开发设计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和延伸金融产业链。

    2.引导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大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培育和指导,规范完善上市激励措施,打造拥有市属国有、民营、外资各类型上市企业的“东莞板块”。积极开展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工作,实施分类指导、动态管理,不断提升上市后备企业资质。支持企业到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挂牌融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引导企业运用银行间市场融资,发行中期票据、区域集优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

    3.增强金融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和支撑作用。推动金融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未来产业的支持力度,优先保障重点工程和创新项目等资金需求。结合企业转型升级和“机器换人”的迫切需求,积极推动成立和引进融资租赁机构,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降低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压力,激发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等价值链高端环节延伸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采取联合贷款、杠杆收购贷款等形式,支持重点企业开展收购兼并和企业重组。充分利用产权市场、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支持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导金融机构制定差异化信贷政策,优先加大对节能重点工程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等信贷投放,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研究发展排污权抵押融资等创新产品,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4.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帮扶。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经办人员尽职免责制度,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鼓励银行设立“小企业信贷中心”、“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专营机构,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实现中小微企业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积极推动债券品种创新,推广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创投企业债券等国家鼓励发行的债券创新品种。积极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主要载体,推动保险公司通过“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5.强化保险业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鼓励保险机构结合东莞经济实际创新保险品种,探索推出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保险、消费信贷保险等业务品种。鼓励探索成立本土保险机构。积极推动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发展,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方式,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6.创新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支持高速公路、水务等有稳定现金流的市属企业收费权项目、融资租赁资产等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产品创新,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设立、运营、移交进行全流程跟进,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助推地方新型城镇化发展。探索设立专门的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

    (四)实施开放金融工程,全面加强区域资本合作

    1.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贷款、担保、保险等方式,支持本地企业对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各类海外项目的融资需求。充分利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机遇,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到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积极推动东莞企业赴境外上市,推动东莞企业在境外发行外币、人民币债券。加强东莞与广东自贸区的金融合作,学习借鉴自贸区的金融创新政策,争取外汇管理先行先试政策,便利企业贸易外汇收支活动,促进跨境投资、贸易便利化。

    2.加强莞港澳台金融合作。鼓励通过人员互访、业务交流等方式,开展东莞与港澳台金融机构在产品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的合作,积极引进港澳台金融机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服务手段等方面的先进经验。继续推进莞台在金融机构互设、货币双向兑换、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的合作。推动金融业双向投资,引进具有较强实力的台资金融控股公司、台资金融机构来莞投资。

    3.推进深莞惠金融一体化。落实《深莞惠三市加强金融业合作协议》有关要求,密切深莞惠三地金融监管部门会晤联络,带动三地金融机构形成常态化的交流合作氛围,加强三市在金融市场、金融组织、金融业务、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区域合作和金融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合作,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优势互补。学习借鉴深圳等地金融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提升东莞金融业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4.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鼓励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加大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创新力度,主动为企业量身定制贸易融资、资金结算、保值避险等人民币金融产品,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和领域,巩固和提升东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领先地位。积极支持跨国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扩大人民币跨境双向流动。

    (五)实施普惠金融工程,助推民生福祉持续提高

    1.创新发展农村金融。支持集体经济以土地、物业或自有资金,通过直接入股、合作开发、信托投资等多种方式,参与“三旧”改造、园区开发、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鼓励探索村集体土地资本与金融资本、科技资本、产业资本融合的有效途径。加快推进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探索建立有关抵押流转机制。推动支农信贷政策产品和业务创新。积极推进“三农”保险,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全面开展集体资产网上交易和村民个人财产上平台交易,推广使用集体资产交易移动终端。
   
     2.大力发展消费金融。争取开展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试点,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着力扩大居民文化、旅游、健身、养老、家政等服务消费需求。引导和支持第三方支付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推动“东莞通”拓宽小额消费运用领域,扩大使用范围和业务功能,提高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的金融服务便利度。积极申报国家“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创建移动电子商务与金融科技服务应用示范区,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在消费、信贷、征信查询等传统金融业务领域的应用,丰富移动金融应用场景和业务类型。

    3.积极发展个人金融。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健康、医疗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大力推广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积极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申报工作,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大力发展小额人身保险,推动各类涉及公众利益的责任保险发展。以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为重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推广针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等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及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扩大受众覆盖面。

    4.优化普惠金融服务网点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成本可测的前提下,申请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强化对住宅社区及小微企业集聚区的基层金融服务,普及金融知识,建设具有东莞特色的普惠金融体系。进一步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提升移动终端、乡村超市POS终端、自助设备等金融电子机具和自助服务终端的应用水平,将基础金融服务进一步向村一级延伸,力争实现金融机构服务“村村通”。

    (六)实施信用金融工程,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1.完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我市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设立东莞市征信中心,建设东莞市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积极推动政府、银行、企业的综合对接,率先将政务公共信息资源的应用领域拓展至银行业,为银行业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提供信息支撑。推动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

    2.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以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为基础,以使用信用产品与服务为重点,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信用服务市场。推动政府部门率先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财政补助等重点领域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信用服务行业,招引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我市,加强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准入、备案、退出等监管机制,形成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

    3.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和风险处置长效机制。构建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稳定协调联络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处理风险事件,化解金融风险。设立地方金融稳定专项资金,帮助优质企业按时转贷,缓解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4.强化金融业协同监管。发挥市金融监管服务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支持国家在莞金融监管部门贯彻宏观金融政策、开展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经济金融组织的监管。强化金融业行业自律监管,充分发挥各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维权、协调、服务作用。

    四、加强统筹协调,营造一流金融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共同协作,定期以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银企项目对接会、金融座谈会等形式,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协同管理、共促发展的组织协调机制。

    (二)完善政策体系

    根据改革创新的部署和产业发展的态势,适时清理、修订现有金融产业政策,积极为金融创新发展提供支持。加快制定或推动制定有关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私募基金、融资租赁、现代保险等方面的金融产业政策,不断完善金融产业政策体系。完善对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工作评价机制和激励政策。建立政府购买金融服务、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与金融机构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势产业发展、小微企业发展、民生保障相挂钩的机制。

    (三)加强人才培养

    建立和完善金融人才队伍梯度培养机制。加大力度引进具有全球视野和创新意识的国内外高端金融人才,按照我市现有人才政策给予奖励优待。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金融机构资源,加快建设与国际接轨的金融人才培训基地。鼓励各金融机构、研究机构设立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推荐一批金融人才到国际金融组织顶岗锻炼或访学研修。

    (四)优化发展环境

    加强金融法制环境建设,加大对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期货经营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打击力度,维护金融秩序。更好地发挥金融法庭和仲裁机构等作用,建立协商、高效的金融争议解决机制,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优化行政服务环境,对金融机构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抵押登记等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事项,各部门应及时高效予以指导和办理。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给予人财物支持。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编辑: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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