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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环境实施办法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2-12-21 15:0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政府服务环境,争创助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新优势,结合东莞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面取消市级权限企业收费项目,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努力降低企业在莞经营的配套、物流、行政等综合成本;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落实省级权限企业收费项目的减免,停止对企业征收治安联防费等。

    第二条 扶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增强企业转型升级基础。落实中央、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措施,实施我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48条”,从加强财政支持、落实税收优惠、加大融资支持、帮助开拓市场等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和加快改造提升。

    第三条 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增强企业转型融资支持。落实融资扶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规模偏小的工业企业信贷支持,推行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业务,完善再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供更多、更便利的融资方式。

    第四条 完善与港台日韩商会转型升级联席会议机制,强化企业转型沟通。定期组织市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等部门与重点商(协)会开展互动沟通,继续开展“企业走访和政府送服务上门活动”,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转型升级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强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一站式”服务,强化企业转型辅导。继续完善和强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中心”功能,不断优化“一站式”服务,对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和贴身服务。落实赴日本“335”定期辅导机制,采取“一对一”方式引导企业海外总部加速整合资源,扩大投资,增加总部要素。

    第六条 建设跨部门电子化管理服务体系,强化企业转型电子化管理服务。建设“东莞市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首先应用到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与加工贸易企业四方电子化手册联网管理,逐步增加核销、企业项目审批备案以及企业诚信管理等功能,并延伸到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业务,实现“企业一次录入,部门依次审批,数据实时共享”,便利企业,提高效率,在全国率先探索出一套适合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新趋势的电子化监管体系。

    第七条 提供企业品牌专利创建平台,支持企业经营模式转变。选择百家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由外经贸、工商、质检等部门实施企业品牌创建扶持服务,力争用 3—5年时间创建一批国家名牌名标、出口品牌和国际品牌。选择百家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加工贸易企业,由外经贸、科技等部门进行个性化辅导服务,引导企业增设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加强研发投入,整合内部资源,力争用 3—5年时间发展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构建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体系,支持企业内外销市场并举发展。承办好“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打造成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对接平台;举办好“东莞台湾博览会”,支持“大麦客”等建立专业性或综合性商品交易中心,帮助加工贸易企业终端消费品进入国内商贸流通领域。继续加强与香港贸发局合作,建立东莞产品的展览专区,加快提升东莞制造产品内销的知名度。对全市联网监管和符合条件的非联网监管企业实行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申报”模式,安排 3000万元专项资金提供内销“集中担保”。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对加工贸易产品转内销的企业,实行检验检疫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卫生备案、出口免验、分类管理合格评定制度与质量技术监督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快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审查工作的对接和结果认可。

    第九条 提供企业生产力提升辅导服务,支持企业综合竞争力提升。引进更多港台生产力辅导机构,在东莞设立辅导服务中心,借助港台生产力辅导机构,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各项辅导服务,对相关辅导服务给予资助。通过辅导服务,提高企业技术研发能力和生产管理水平。用好每年 2亿元促进口专项资金,重点鼓励生产性企业进口用于技术改造提升、促进节能减排等的生产性设备和先进技术。

    第十条 引进和建设更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加强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规划建设松山湖“人才特区”和产业研究集聚区,推进华南协同创新研究院等平台落户,发挥东莞产业支援联盟的功能作用,整合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产学研创新联盟和境内外科技创新资源,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更多科技创新的共性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提升专业镇创新平台和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加大市财政对平台的投入力度,积极探索平台运行良性机制,激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平台建设。引导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突破行政区域界限,推动其为全市乃至更大范围内的企业提供服务,实现平台资源的共享、共用,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支撑企业的转型升级。

    第十二条 发挥科技创新和金融资本促进作用,提供企业转型的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支撑。落实《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定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利用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质押、科技小额贷款、贷款担保等投融资平台,为转型升级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融资服务。

    第十三条 创新保税物流功能,提供企业转型的现代保税物流支撑。对需开展售后维修服务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支持设立保税仓库,在海关总署支持下探索维修改革试点,满足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求;开展“两仓”功能整合试点工作,通过叠加政策效应、拓展“两仓”功能、创新监管模式、完善信息系统,使仓库货物实现境内外双向进出,能同时辐射国际国内市场,达到功能互补;研究建立检验检疫保税物流信息管理子平台,实现与保税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 提升技术检测平台服务能力,提供企业转型的技术检测力量支撑。充分发挥我市现有六个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技术优势,提升平台专业水平和影响力,为我市转型企业就近提供样品检测服务,帮助降低检测、认证成本,帮助解决市场准入问题。充分发挥市质检中心的广东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外贸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惠的检测和认证服务。

    第十五条 发挥东莞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优势,提供高效标准信息服务。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国际、国内标准化动态跟踪分析、标准信息收集及信息化处理、标准化研究与咨询、标准制定、推广与产业化服务,促进企业利用标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加快转型升级提供信息资源。为企业建立标准体系提供正确指引,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为企业提供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咨询服务,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扩大加工贸易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

    第十六条 完善 WTO/TBT预警信息收集和发布,服务加工贸易企业及时规避贸易风险,拓展国内外市场。收集最新的国内外市场预警信息、最新 TBT通报、重点产品重点市场准入信息及欧美日中港五地的法规信息,定期发布预警信息,为企业了解国内外市场、规避贸易风险、拓展国内外市场提供多方位的信息支持。对 WTO其他成员通报的对我市企业影响较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开展评议,为企业表达诉求提供渠道。

    第十七条 优化进出口通关环境,提供诚信守法企业便利支撑。深化以“属地管理模式”为重点的全程分类监管纵深改革,增加试点企业,适用口岸担保验放、审单环节“绿色通道”信任审核、较低查验率、“报关单证暂存”、合同报核前申报单耗等监管和服务的便利措施。简化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程序,实行口岸检疫、使用地开箱查验和边安装调试、边检验鉴定的便利监管模式,支持企业进口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简化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作程序和出口备案手续。大力推广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产品争取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待遇。

    第十八条 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推动企业优化进出口结构。对全市上一年度出口 500强企业和重点工业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为 B类或以上,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通过审核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办理退税。加快虎门港保税物流功能完善和制度创新,着力打造成全市重要的产品进口基地。积极开展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扶持和保护地方名优产品。帮助加工贸易企业用足用好普惠制及其它区域性关税政策,进一步扩大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出口。加强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民营企业的业务辅导,每年重点组织优质民营进出口企业到东盟等新兴市场“走出去”,开展有针对性的设备和商品采购对接活动,扩宽进口商品渠道,扩大一般贸易进出口。

    第十九条 争创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支持优势产业集群组织申报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的外贸转型升级专业示范基地,支持我市为外贸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申报商务部和省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强化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人才支撑。依托东莞理工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等本地院校,强化院企合作,创新设置一批具有东莞产业特色的专业学科,大力培育产业技术人才,建立多元化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快建设东莞职教城,建设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和技师学院,培养一流技工队伍。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完善有关政策配套措施,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住房等问题,确保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得到人才服务支撑。

    第二十一条 与港台地区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的优势,加强与香港、台湾地区人才培训交流合作,积极促进莞企与两地相关职训机构开展合作,加快培养适应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需要的技能型产业工人队伍。

    第二十二条 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加强员工合法权益保护,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资助大型企业管理人员参与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专项培训,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水平,引导企业营造“规范、有序、和谐、充满朝气”的用工环境。组织实施“城市暖流”关爱企业员工系列行动,进一步完善服务,为企业员工在东莞的就业、生活和培训提供更周全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事登记体制。全面遵循和对接 WTO规则,学习借鉴港澳台等地与营商环境相关的规范性制度,按照“放权、简政、服务”要求,强化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角色地位,加快以备案制为主的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宽入严管”的企业登记管理新体系。

    第二十四条 转化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政策。建立与国家部委更加紧密的沟通机制,把握“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先行先试优势,全面落实省政府与国家部委共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三个合作协议(备忘录),大胆探索创新,转化为解决企业转型升级深层次问题的扶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强化企业转型升级资金激励。整合各类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形成统一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不断根据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工作实际完善有关资金激励方向,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转型升级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各镇街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年配套安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增强城市服务功能。高水平推进中央商贸区、中央商务圈、中央生态休闲区建设,重点集聚总部经济、金融服务、贸易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配套发展市场营销、投资顾问、管理咨询等新兴服务业。各镇街围绕自身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加快发展与科技创新、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

    第二十七条 强化考核督查机制。建立全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绩效评级体系,把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作为镇街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专门的工作考核办法,开展专题考核。市政府每年对相关部门和镇街转型升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以上规定由市外经贸局会有关部门解释、完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并共同落实。除另有说明之外,以上规定有效期至 2015年 12月 31日;我市原有相关政策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相应废止。
来源:东坑镇外经办 编辑:钟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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