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资大企业增资奖励
符合东莞市产业发展导向,在东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守法经营,具备总部要素,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增加投资可获得政府奖励。
具体条件:
1、现有外商大商业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亿元人民币。
2、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5亿元人民币。
3、在东莞市年度缴纳税收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4、各镇街(园区)迫切需要纳入培育范围并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的企业。上述条件中属于同一投资方投资的企业可合并计算投资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或纳税额,且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等行业的企业除外。
外商投资大企业增加投资,认缴注册资本额度500万美元以上,按每投资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没家企业每次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增加1000万美元以上、或成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认定之年起五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0%、后三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的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2011】23号)
2、一般企业增资鼓励
东莞市鼓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莞增加投资,如认缴注册资本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投资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次最高奖励100万元。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