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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程中心资助项目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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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
(一)研发场地面积达300平方米;
(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在用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总额达500万元;
(三)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3年以上的人员不低于10%,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3年以上的人员不低于30%;
(四)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新药证书),或不少于3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五)有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为本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申请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属于市重点扶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及自主创新型企业,拥有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并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三)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管理认证。
申请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机构须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规划方案,报市科技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工程中心资助项目申报材料:
《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项目申请表》(须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及其附件。附件包括:
1.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考察时核对原件)。
2.依托单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3.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工作总结。
4.成为市工程中心之后进一步建设的规划和方案。
5.工程中心科研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现场考察时核对原件)。
6.取得科研成果的有关证明复印件(现场考察时核对原件)。
三、资助标准
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市财政按企业近5年投入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已获得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资助以及市财政其他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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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坑镇科技办 编辑:钟少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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