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关于统一全省死亡医学证明书进一步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粤卫[2010]14号)和东莞市东卫[2010]86号文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全市启用新版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今后只能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民政、村(居)委会不再开具死亡证明。
医院内死亡处理程序
按照规定,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等情况),《死亡医学证明书》由该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
非医院内死亡处理程序
死于家中(含出租屋、单位集体宿舍)和公共场所者,视具体情况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1.死者亲属或发现人员主动向医疗机构报告或求助的,由接报医疗机构负责到现场确认,如能够确定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出诊医生负责出具,如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需报公安机关,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检验鉴定,并由法医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发。
2.死者亲属或发现人员向公安机关报告或求助的,由接报的公安机关负责出具。
3.死者亲属或发现人向殡葬部门或村(居)委会报告的,由殡葬部门或村(居)委会知会报告人拨打120,由市医疗救护120指挥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就近便民的原则,调度有关医院120救护车出诊到现场确认,如能够确定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出诊医生负责出具,如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需报公安机关,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检验鉴定,并由法医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发。
其他情况
东莞户籍人口在市外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负责补办《死亡医学证明书》。
规定还明确,无名尸体应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侦查,尸体火化时辖区民警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字确认。
如果无人认领的尸体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该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无人认领的尸体发生在医疗机构之外的,应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侦查,尸体火化时辖区民警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字确认并出具公安部门同意尸体处理意见后,市殡仪馆才能受理火化。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相关说明
《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式六联:第一联,由填写单位保存;第二联,交殡仪馆存查,作为殡仪馆接运和处理尸体的凭证;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证中心或派出所注销户口后送分局户籍科转送区卫生局;第四联,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第五联,由家属存留;第六联,作镇统计死亡人员用,由政府部门每月到公安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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