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首页 | 宜居生态 | 精品文化 | 投资创业 | 影像东坑 | 阳光热线 | 东坑发布
微博 | 今日看点 | 视频新闻 | 东坑周报 | 专题报道 | 文明东坑 | 生活资讯
您的位置:阳光东坑 > 今日看点 > 今日要闻 >
城管部门多措并举严治擅自倾倒垃圾行为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6-06-07 16:50
    为进一步加强整治擅自倾倒垃圾的行为,东坑镇城管部门迅速行动,多措并举,严治擅自倾倒垃圾行为,全面净化美化东坑镇市容环境,提升东坑镇环卫管理水平。


清理垃圾现场。

    今天(7日)上午,东坑城管分局就近日市民投诉的寒溪河东坑神山段河边垃圾乱倒的现象进行整治,该分局派出了挖掘机和运泥车配合作业,把该处的各类生活垃圾和建筑废料进行全面的清理。镇委副书记、镇长李刚也亲临现场督导垃圾的清理工作,并要求城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巡逻管理,严治擅自倾倒垃圾的行为。
   
    东坑城管部门也表示,下来将全面加强环卫巡逻的力度,尤其是加强对镇内僻远地段的环卫巡逻;同时也将加设“严禁擅自倾倒垃圾”的警示牌,提高市民的环卫意识。城管部门也提醒市民,爱护环境卫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如发现擅自倾倒垃圾的行为,城管部门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关于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依据、条例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或者受纳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在排放或者受纳前到主管部门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
   
    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东坑融媒体中心 编辑:李晓琴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为“东坑融媒体中心”、“阳光东坑网”、“东坑发布”、“东坑报”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阳光东坑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如需转载或建立镜像的,须经本网授权或注明来源,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同心战“疫” 东坑在行动
同心战“疫” 东坑在行动
常用电话 部门电话
公交线路 天气预报
列车时刻 东莞美食
电话:0769-8386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