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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21-08-30 16: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书,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其中,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进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1998年作了修改。《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共5章、79条,主要明确了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和收养等内容。

    本篇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新亮点,具体如下:

    一、新增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

    现代社会经济不断变革发展,财产的构成与种类也随之发展得更加多元化、多样化。更多人通过兼职获得其他劳务报酬、通过投资获得投资收益,这成为了人们获得收入的新途径。新增 “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更符合现今社会的实际情况,本次《民法典》将上述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使夫妻共同财产“不留死角”。

    二、夫妻债务需“共债共签”

    此前《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需要“共债共签”,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设定,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形成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对于夫妻任何一方,在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量杜绝“被负债”的现象,不仅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还保障了交易安全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牛郎与织女结婚后,牛郎以个人的名义向喜鹊借款10万元。但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牛郎没有偿还借款。喜鹊向法院起诉,要求牛郎偿还欠款,同时要求织女对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那么,织女是否需要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呢?

    答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织女答辩称对于借款不知情,也没有与牛郎一起签署借条,并且喜鹊没有证据证明牛郎将1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或借款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法院就不会判织女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了。

    三、协议离婚中新增“离婚冷静期”

    据统计,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6年上涨,《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么算来,实际上是给了夫妻双方最长有六十日的“离婚犹豫期”。

    很多人担心离婚自由受到了限制,但实际上离婚的通道有两条,除了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外,还有诉讼离婚。而即使进入诉讼程序,离婚纠纷也是法定调解前置的案由类型,调解的时间通常也不短于30天。也就是说虽然“离婚冷静期”在诉讼离婚程序中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可是诉讼离婚中的双方,一般也要经历不少于30天的调解,这样看,冷静期跟调解期限匹配。

    四、新增“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诉判离”

    《民法典》细化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新增了“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提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司法惯例进行了明确。不仅给当事人提供了行为导向,也为法官断案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支持。强扭的瓜不甜,不管冷静多久,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不如好聚好散。
   
    五、新增“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八周岁的子女尊重其个人意愿”
  
    新法将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明确入法,更好地保障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时代的进步、信息的更新以及社会的发展,为了呼应《民法总则》关于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规定,新法亦将抚养权发生纠纷时,需要尊重子女意见的年龄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

    六、明确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法定范围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这些条款里都说到了家庭成员,但是并没有具体明确家庭成员包含的人员范围。   

    《民法典》指出: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近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成员是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民法典》中的明列,明确了责任主体,也使得权利的行使更加有法可依,明确清晰。

    七、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明确:夫妻之间,对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互为代理关系,该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权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了交易稳定和安全。但无其他约定的,该代理权仅对夫妻双方内部发生效力,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八、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算点发生变更

    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实践中婚姻关系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结婚登记后胁迫行为可能仍然持续着。此次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更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被胁迫一方的利益。

    《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行使撤销权起算点由《婚姻法》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九、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现行法律中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新法将其删除,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告知对方。也即,《民法典》删除1:无效婚姻的情形中关于疾病的规定,新增1:告知重大疾病义务,保护存在重大疾病但有意愿结婚的婚姻关系。

    如果明知有重大疾病,婚前没有如实告知,行为实质属于欺骗,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并可同时提出精神和财产双重损害赔偿。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更多的是鼓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义务互帮互助。但因病致贫家庭很多,实践中不排除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通过婚姻将自身疾病的压力转嫁到对方身上,不仅给另一方增设了困难,高额的医疗费和持续的、强大的精神压力甚至可能拖垮一个家庭,殃及子孙后代,这种行为无异于利用婚姻进行欺诈,这与倡导的诚信原则相违背。本次《民法典》的修改,进一步体现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李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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