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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7-09-12 17: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的有关精神,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1号)政策第三条“实施服务包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资金,在每年的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四条东莞市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倍增办”)负责统筹、指导“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工作的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审核、提供在承诺倍增期限内实现倍增目标、符合申报条件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负责统筹做好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协助市倍增办做好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监管、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承担或协助完成相关的具体事务。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协助提供、核实“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每年税收对财政贡献市级留成增长部分的具体数额。

    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在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范围内,将优先资助向东莞市“倍增计划”专业服务资源池内服务机构购买的中介服务,额满为止。

    第二章申报对象、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申报对象。经市倍增办审核,在承诺倍增期限内实现倍增目标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第七条服务包奖励采取事后补助的资助方式进行奖励。

    第八条服务包额度。

    (一)承诺3年内倍增的试点企业,其服务包奖励政策补助年度为2017年至2019年,单年补助服务包额度为企业税收对财政贡献市级留成增长部分的50%、最高500万元;

    (二)承诺5年内倍增的试点企业,其服务包奖励政策的补助年度为2017年至2021年,单年补助服务包额度为企业税收对财政贡献市级留成增长部分的30%、最高300万元。

    第九条服务包使用范围。用于购买管理咨询、技术支持、设计研发、参展布展、宣传推广、电子商务、人才引进、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品牌建设、财税法律、培训策划等生产经营辅助行为。

    第十条奖励标准。

    (一)资助比例最高为企业购买服务所实际支付费用的50%,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享受服务包奖励政策补助额度。

    (二)每年根据工作实际,围绕科技创新、发展总部经济、推进兼并重组、开展服务型制造、加强产业链整合、强化资本运作等六大集约化路径产生的服务需求,将中介服务划分为关键性服务、重要性服务、一般性服务三个不同的档次。企业购买不同档次的中介服务,分别按照50%、30%、20%的不同比例进行资助。

    同一业务,如可同时获得其他政策项目扶持的,实行就高从优不重复资助原则。

    第十一条服务包额度限制和抵扣。

    (一)“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合适机构购买的咨询服务,市财政对服务费用给予最高50%的事后补助,相关费用纳入服务包奖励政策费用范畴,每年每家试点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政府每年用于补助试点企业员工子女入读民办中小学校的相关费用,不超过试点企业当年服务包额度的50%,相关资金拨付额度将每年从试点企业的服务包额度中据实抵扣。

    第十二条服务包奖励的购买服务数量限制。对企业每年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数量进行分档次限制。具体档次标准为:企业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原则上为30项;企业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2-10亿元的原则上为20项;企业认定前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不含)以下的原则上为10项。

    企业于承诺倍增期限内提前实现倍增目标的,按同档次5年可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数量进行合并计算,单年不受购买服务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申请兑现时间。为保障政策的激励效果,企业可以每年通过考核后提出服务包兑现申请,也可以实现倍增目标后提出服务包兑现申请。

    (一)企业按年提出服务包兑现申请。企业须完成上年度增长任务,当年才可以提出服务包兑现申请,奖励金额不超过服务包额度,市财政按年拨付奖励资金。未使用完额度可在承诺倍增期内继续使用。

    承诺3年内倍增的试点企业,上年度增长考核任务为30%;承诺5年内倍增的试点企业,上年度增长考核任务为20%。

    (二)企业如期实现倍增目标后提出服务包兑现申请。将追溯至2017年对服务包额度和奖励金额进行核算,奖励金额不超过服务包额度。

    (三)企业于承诺倍增期限内提前实现倍增目标的,将追溯至2017年对服务包额度和奖励金额进行核算,奖励金额不超过服务包额度,单年不受最高额限制,未使用完额度可在承诺倍增期内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财政资金追缴。在承诺倍增期限内未能实现倍增目标的,对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将予以追缴,企业应积极配合、及时退还。企业不退还财政资助资金的,将依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于镇街(园区)认定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办法由各镇街(园区)另行制定。

    第三章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企业申报。企业在承诺倍增期限内实现倍增目标后,通过“智造东莞”网24小时在线提出服务包兑现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兑现申请表;

    (二)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责任承诺书;

    (三)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表和以下证明材料(按明细表顺序提供):

    1.企业与中介服务提供机构签定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文件;

    2.中介服务相应的正式发票;

    3.项目相应的付款凭证和银行转帐凭证;

    4.服务成果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服务包额度核定。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每年年初提供上一年度“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税收对财政贡献市级留成增长部分的具体数额,以便核定“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服务包额度,提前做好资金使用预算。

    第十九条审核流程

    (一)公布申报通知(指南)。通过政策宣贯会、门户网站、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等各种途径公开申报指南,明确受理流程、时限和材料要求等。

    (二)补助申请。在服务包兑现申请截止日前,企业可全天24小时登录“智造东莞”网,提出补助申请。

    (三)资质审核。审核企业是否完成上年度增长任务,或是否在承诺倍增期限内实现倍增目标,具备相关的申报资质。

    (四)形式审查。对企业网上提交的兑现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五)第三方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完成情况,核定费用实际开支,出具审计报告。企业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对申报资料进行调整,提交一式三份申报材料。

    (六)征求意见。根据审计结果拟定资助名单和额度,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七)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拟定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下达。

    (八)凭证盖章。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组织工作人员前往企业,在项目投入原始凭证上加盖专项资金补贴专用章。

    (九)资金拨付。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办理拨付手续,按规定将款项拨付到企业帐户。

    第二十条按照《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关于“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通过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对专项资金相关情况进行信息公开。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申请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申请企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和产业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东监发﹝2015﹞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关于“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倍增办、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钟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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