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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7-09-12 17: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加强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17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以及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有关规范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而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竞赛活动要明确思路、创新方式,联合电视台等媒体,以塑造和展示东莞现代产业工人良好形象为目标,优化项目设置,创新竞赛方式,提高办赛水平,办出东莞特色、现代气息和品牌效应,有效扩大竞赛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二章竞赛分类

    第五条竞赛实行分类管理,我市竞赛分为两类。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部门举办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联合举办。市级二类竞赛,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举办或联合企业、职业院校举办。

    第六条市级一类竞赛的职业(工种)为技术要求高、覆盖面广、通用性较强的职业(工种)或新兴职业(工种)。市级二类竞赛按照行业发展需求,确定竞赛项目。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竞赛规程、规则和规划的制定,并对竞赛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协作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九条举办竞赛活动,必须成立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工作,同时设立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竞赛可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过程予以监督。

    第四章申报备案

    第十一条凡举办需要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需要政府财政支持并纳入政府直接监管的竞赛,应于举办竞赛前1个月将竞赛方案和技术文件报市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计划下一年度举办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相关竞赛的市行政部门、镇街、行业组织、产业联盟、企业、学校等有关单位,应于本年度9月底前将竞赛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局将竞赛计划汇总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级一类竞赛每年至少举办1次,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可2至3年举办1次。市级二类竞赛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确定竞赛的职业(工种)和时间。

    第十四条市级一、二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初始参赛选手不得少于30人,如少于30人,竞赛自行取消。

    第十五条拓宽选拔渠道,可由市行政部门、镇街、行业组织、产业联盟、企业、学校等有关单位共同推荐、选送参赛选手,参赛选手应符合竞赛举办单位规定的参赛年龄、技能等级等条件要求。

    第十六条需要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赛题由市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专家按照该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编制,每一竞赛职业(工种)至少准备3套备选赛题,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审定后重新组卷产生,也可以从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抽取试题进行补充。竞赛题目由理论、实操两部分构成,理论成绩占总成绩20%至30%,实操成绩占总成绩70%至80%。

    第十七条举办竞赛应具备与竞赛职业(工种)相应的经费、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配备熟悉本职业(工种)竞赛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举办竞赛应聘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的裁判员和仲裁员,裁判员应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中聘任,如竞赛项目暂无具备资格的考评员,也可在高于竞赛等级标准的专业技术或职业资格的人员中聘任。需要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的裁判员须报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才能聘任。每个竞赛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裁判员,每次竞赛应选择来自不同单位的裁判员和仲裁员,并实行裁判员、仲裁员与参赛人员回避制度。

    第六章奖励措施

    第十九条市级竞赛设一、二、三等奖,各奖项按竞赛规模设置奖励名额。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胜选手由竞赛主办单位颁发获奖证书,给予适当的奖金或奖品,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以上(含三级)为竞赛标准举办的市级一类竞赛,职工组参赛人数在60人以上,获得前8名的选手(或参赛人数在30至59人之间,获得前4名的选手),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授予“东莞市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竞赛标准在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以下(含四级)和学生组竞赛不颁发“东莞市技术能手”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凡经市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的竞赛,理论和实操成绩均合格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免费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对精心组织赛前培训、岗位练兵、竞赛选拔和积极参赛、表现突出的单位,可由竞赛主办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

    第二十三条参加省、国家及国际竞赛的选手,从市级竞赛的优胜选手中选派或推荐。对在省、国家及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东莞市选手,市财政按1:1安排配套奖金。对同一项目在省、国家及国际竞赛中同时获奖的东莞市选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市政府奖励其中一项,按1:1发放奖金。

    第七章竞赛经费

    第二十四条竞赛经费可从以下途径筹措: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

    (三)适当收取参赛选手和参赛单位的报名费、参赛费等;

    (四)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如收取冠名费、赞助费等;

    (五)其他途径的社会赞助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市级一类竞赛的工作经费和奖金、奖品、证书费等,由市人力资源局根据各单位申报备案的竞赛计划情况作出下一年度的竞赛经费预算,并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市人力资源局根据市财政局预算审核情况向承办单位划拨竞赛组织经费。市级二类竞赛的相关经费由主办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全市性职业院校师生技能竞赛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共同举办,也可联合其他部门和行业协会举办,每年1次,纳入市级一类竞赛,参照本办法实施。每年由市教育局编入年度预算,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钟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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