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类用户污水处理费基价及基期实际征收标准
单位:元/吨
分类 |
原征收标准 |
新征收标准 |
调整金额 |
居民 |
0.99 |
1.15 |
0.16 |
非居民 |
1.49 |
1.73 |
0.24 |
特种行业
(含污染企业) |
1.99 |
2.31 |
0.32 |
二、计征水量的新规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水量100%计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用水量的核定方式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执行。
2、供水企业抄表至商住小区、村(居)等用户总表实行趸售的,考虑合理水损,按总表用水量80%计收污水处理费。其中,村或社区各收费类别的用水比例原则上按居民38%,非居民58%,特种行业4%计征其污水处理费;商住小区统一按居民的征收标准计征。如村或社区对各收费类别用水比例有异议,可向属地执收部门申请核定。总表后各终端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100%计征。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