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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制有关事项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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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制度,依法规范我镇排污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即排污单位需要依法持证排法。
二、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自2019年8月13日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再生效,排污单位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部署及《管理名录》的规定:
乳制品制造、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方便食品制造、其他食品制造、制鞋业、人造板制造、家具制造、电池制造、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环境治理等行业须于2019年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另有蒸汽和热水工业锅炉和电镀设施的,也须于2019年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纸制品制造、印刷、日用化学品制造、塑料制品业、玻璃制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汽车和摩托车维修与维护、医院、加油站等行业须于2020年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公告事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变动的,依照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具体解释,请联系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坑分局,联系电话:83887726。
特此通告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坑分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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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坑分局 编辑:钟少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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