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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告知书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5-04-30 15:50
尊敬的用水户:

    您好!

    根据《关于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4〕30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3月1日起,东莞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当年度收费水量处理率上下变化超过2%,且距离上次调整时间达到或超过1年时,则可启动价格联动机制。经统计,2014年我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水量处理率已由基期的70%提高至75%。

    根据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启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东发改〔2015〕108号)文件精神,我市将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具体分为居民、非居民和特殊行业三类,其中特种行业包括电镀、漂染、鞣革、造纸、洗水、印花(湿式)、畜禽养殖、洗车、洗衣、餐饮酒店、桑拿、沐足等,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将专项用于我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网维护、项目建设等支出。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具体见下表:
  
单位:元/吨
收费分类 旧标准 新标准 调整金额
居民 0.84 0.90 0.06
非居民 1.09 1.17 0.08
特殊行业 1.26 1.35 0.09

注:按用水量或取水量的90%计征污水处理费。

    为了保障用水户的合法权益,请您注意核对非税票据帐单,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东莞市水务局
2015年4月28日
来源:东莞市水务局 编辑:钟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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