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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3-09-10 10:23
各单位、各企业:

    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含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对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将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规定,企业需要落实危险废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主要工作扼要如下:

    一是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其中包括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是贮存危险废物的地点要设立危险废物标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并在贮存地点设立危险废物标识,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三是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经移出地和接受地两方的环保部门批准同意方可转移。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目前,针对部分企业对危险废物的毒害认识不足、处置不当的做法,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是将含有废有机溶剂、废树脂、废油漆等危险废物的盒罐交由供应商取回或者提供给废品收购站处理的行为。如果该供应商或者废品收购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这种转移行为违反了《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由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将含有危险废物的盒罐交由环卫工人或环卫部门处理的行为。环卫工人或环卫部门一般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固废法》第33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根据该法第68条第二项,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将以“污染环境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行为人明知对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仍提供或委托其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特此通知

东莞市环保局东坑分局
2013年09月10日
 
来源:东莞市环保局东坑分局 编辑:钟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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