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村(社区)、各个体商户:
根据《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和市物价局《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东价〔2010〕53号的规定,全市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改革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一起征收,为做好征收前的准备工作,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自来水公司将于近期到各村(社区)、商铺、住户上门开展用水户水表、商铺面积及垃圾用量的登记核对工作,请各村(社区)商铺、住户积极配合。
东坑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序号 |
类别 |
收费标准 |
1 |
居民用户(含暂住人员) |
居民用户(含暂住人员,工、商企业生活用水除外)收费标准 |
0.55元/立方米 |
物业管理住宅区住户收费标准 |
0.17元/立方米 |
2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按垃圾量计收的用户) |
15元/桶 |
3 |
商铺 |
水果、香花店 |
营业面积30 m以下2,每月40元 |
营业面积30 m2以上,按实际垃圾量计收 |
饮食店 |
营业面积50 m2以下,每月100元 |
营业面积50-100 m2以下2,每月115元 |
营业面积100 m2以上,按实际垃圾量计收 |
其他店铺 |
营业面积50 m以下2,每月28元 |
营业面积50-100 m2以下2,每月37元 |
营业面积100 m2以上,按实际垃圾量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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