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东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东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东莞市人民政府的直属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同时,各镇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设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作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派出机构。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各类违章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五)行使工商、卫生、质量监督、经贸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乱摆卖、乱张贴、悬挂广告和占道经营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七)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噪音污染、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八)行使医疗机构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执法职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
三、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镇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