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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坑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7-05-10 16: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东坑镇创新驱动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东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坑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镇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连续三年共安排1500万元用于推动东坑镇科技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孵化器建设、研发投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智能制造,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等活动进行综合奖励,对象包括在东坑镇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采取无偿奖励方式,实行专款专用、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制度,确保政策可行性。

    第四条项目经费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注重创新驱动、科技成果质量及经济与社会效益,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镇政府成立东坑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经贸、科技、商务、财政领导担任,科技办、经贸办、党政办、宣教办、商务办、财政分局等主要部门为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办,负责推动管理资金专项专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奖励范围

    (一) 专利申请奖励。鼓励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对申请发明专利和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奖励。

    (二) 企业(单位)研发(R&D)经费投入奖励项目。对根据《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获得奖励的企业(单位) 进行配套奖励。

    (三) 科技项目认定奖励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国家(省、市)级专项奖,通过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省、市)级专利优势企业、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奖励项目。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现产值和引进企业数量达到相应条件进行奖励。

    (五)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奖励项目。对通过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给予奖励。

    (六) 重大科技专项奖励项目。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重大科技专项奖励,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镇政府研究决定。

    (七) 智能制造技术应用奖励项目

    (八) 获广东省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

    (九) 获广东省名牌、名标企业称号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已在东坑镇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 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含5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第三章奖励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科技项目认定奖励项目

    (一) 对通过国家、省、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5万、3万的奖励。

    (二) 专利奖认定

    1、 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2、 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和3万元。

    3、对获得市级专利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 万元和1万元。

    (三) 专利申请,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元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

    (四) 对通过国家、省级、市级的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配套奖励。对于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 5万兀。

    (六) 产学研项目资助,对于成功申报省级或市级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和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九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奖励项目

    (一) 配套市孵化器奖励。按照《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84号),按评定为A、B、C 档的高级孵化器,对通过市级认定的孵化器,按照档次一次性分别给予经营机构30万、20万、1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 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企业成功在境内外IPO (涵盖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每孵化1家一次性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奖励60万元;孵化企业成功挂牌上市新三板,每孵化1家一次性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奖励30万元;

    (三) 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引进或孵化企业成功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新增1家一次性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奖励5万元。

    (四) 对通过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孵化器经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五)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企业,按照市奖励金额给予1: 0.2比例配套奖励。

    (六) 配套省、市政府质量奖,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企业按照市奖励金额给予1: 0.2比例配套奖励。

    (七) 对获得广东省名牌、名标称号企业,按照东坑镇现行奖励办法,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企业(单位)研发经费投入奖励项目

    (一) 企业(单位)研发(R&D)经费投入奖励项目奖励方式和标准,根据《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按照市奖励金额1: 0.2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 对填报研发(R&D)经费投入核算相关调查表的科研机构,独立法人企业,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不为零且研发机构数据填报有效的企业(单位),给予企业(单位)统计填报人员2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重大科技专项奖励项目

    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重大科技专项先报镇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备案,再由镇经贸办、科技办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镇政府研究决定进行奖励。给予配套资金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智能制造技术应用项目奖励

    对东坑镇企业实施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获得省市自动化改造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金额,实行1: 0.2配套奖励。企业当年累计奖励最高20万元,全镇当年累计最高奖励总额100万元。

    第十三条同一年度内企业获得镇各项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孵化器载体项目除外)。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镇政府是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使用情况均必须报其审议。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标准,制定操作细则;负责审核申报项目,报送镇政府审议;负责提请镇政府审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根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和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初审,上报东坑镇党委联席会议审核;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负责组织对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财政分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镇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复核镇经贸办、科技办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奖励(配套)计划报镇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奖励(配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镇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制定和发布年度创新驱动专项资金申请受理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镇政府备案。对符合申请享受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交镇经贸办或科技办初审,由主管资金拨付的部门主导整理上会资料,交镇党委联席会议讨论决议,根据镇党委联席会议出具的批复文件,由镇财政根据批复文件拨付奖励款项。

    第六章检查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创新驱动专项资金奖励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镇经贸办、科技办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镇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资金计划经镇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由镇财政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拨付。

    第二十三条受奖励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奖励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二十四条获得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愿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领导小组负责对上一年度奖励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价。受奖励单位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曰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来源:东坑镇人民政府 编辑:李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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