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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细则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5-05-06 12: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相关系列文件精神和东莞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精神,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加快我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步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培育,实行政府统筹、自愿申报、严格审查、社会监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各自行业企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受理金融企业的申请;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内资工业商贸企业和信息产业企业的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市商务局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市国资委负责受理市属全资和控股企业的申请;市农业局负责受理农业企业的申请。企业申报过程中出现行业主管部门交叉的,由企业自愿选择申报部门;主管部门难以界定的,可以直接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 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程跟进服务其培育企业的上市及利用资本市场工作。

    本实施细则中所提及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东莞市,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依据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筛选出来,并经市政府发文确认的拟上市企业。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本实施细则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市府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局等部门。

    第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的认定、核实、资助与管理工作和其他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

    第二章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

    1.企业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质的券商、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中一家或以上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尽职调查报告。

    (四)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

    (五)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流程:

    (一)拟上市企业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拟上市企业将《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应提供的资料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拟上市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的实际及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出具是否同意认定其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初审意见。

    (三)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拟上市企业相关资料及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及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初步评审,听取企业负责人筹备上市工作汇报,通过投票的方式形成现场初审意见,并书面征求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意见后,对相关企业进行认定。

    (四)经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须通过“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将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审定并发文确认。

    (六)已向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或已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不需经过现场初步评审、征求意见和公示,自动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享受上市后备企业同等待遇;由企业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发文确认。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名义提交上市申请并获正式受理的,需具有保荐资质的券商、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三家中介机构其中之一出具的拟上市主体50%以上的资产归属于东莞的证明。

    (七)申报企业未能完全符合第四条规定,但经领导小组同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经市政府批准的,可以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须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三)企业拟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四)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对企业拟上市的尽职调查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三章  资助条件、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上市前辅导费用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

    2.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间接上市的),且申请资料经法定受理机构(证券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等)正式受理。

    (二)资助标准:

    按照企业上市前实际发生的券商收取的上市辅导费用,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财务会计审计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资产评估机构收取的资产评估费用等四项费用(不包括与上市辅导无关的常年服务费用)总额给予50%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200万元。

    (三)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企业已支付的上市辅导费用、资产评估费用、财务会计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等四项费用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复印件及各项费用支付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4.企业在境内外申请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申请上市,并被正式受理的证明材料;

    5.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申请上市的,同时需提供实际经营主体的判定材料:企业与拟上市主体的关系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上市主体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等,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6.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的,同时需提供具有保荐资质的券商、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三家中介机构其中之一出具的拟上市主体50%以上的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税收等归属于东莞的证明。

    第八条  上市后再融资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

    2.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间接上市;

    3.自上市之日起3年内(含3年)且在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包括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方式),且所募集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1亿元以上)投资在东莞。

    (二)资助标准:

    按照企业成功直接再融资的实际额度给予0.5%的资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资助500万元。

    (三)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证明材料;

    4.上市公司利用直接融资工具成功再融资的证明材料,以及所募集资金回流上市后备企业且50%以上(同时要求1亿元以上)投资在东莞的证明材料等;

    5.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时需提供实际经营主体的判定材料:企业与上市主体的关系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上市主体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所募集资金回流上市后备企业且50%以上(同时要求1亿元以上)投资在东莞的证明材料等;

    6.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时需提供具有保荐资质的券商、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三家中介机构其中之一出具的上市主体50%以上的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税收等归属于东莞的证明。

    第九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资助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成功挂牌;

    (2)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自挂牌之日起3年内(含3年)且在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包括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在东莞。

    (二)资助标准:

    1.挂牌资助。对于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按照券商收取的推荐挂牌费用、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财务会计审计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资产评估机构收取的资产评估费用等四项费用总额给予50%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

    2.融资资助。对于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自挂牌之日起3年内(含3年)且在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在东莞的,按其直接融资额的1%给予资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东莞市企业挂牌全国股转系统资助资金申请表》及申请表中要求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条  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贴息

    (一)申报条件:

    市财政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首次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予以贴息支持。

    本办法所称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指由各类发行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

    (二)贴息标准:

    市财政对我市首次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首年按发行额的2%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累计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三)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东莞市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贴息申请表》及申请表中要求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四)参与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主动加强自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守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严格履行债务本息支付义务。对于未能如期偿付债务融资本息的企业,自违约行为正式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再列为债务融资扶持对象,并将违约行为向社会通报。

    第十一条  资助流程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应首先向各镇街(园区)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将申报资料报送市府金融工作局。

    (二)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出具初审意见。

    (三)市府金融工作局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四)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一年内向市府金融工作局(各镇街、园区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助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五)资助资金按照常年受理申请、分批拨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如申请总额超出本年度本项目市财政预算安排计划,按照先申请先拨付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在本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前已获得过市财政培育资本市场项目经费资金奖励或资助的,则在申请资助金额中作相应的扣减。本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前已经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
《东莞市鼓励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行办法》(东府办〔2013〕153号)申请奖励,且不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或成功上市(含转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上市前辅导费用资助、上市后再融资资助的政策予以资助,但最高资助额度中应扣除其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已经获得的同类资助部分。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政府的批复,依照规定的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资助、贴息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项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由市政府颁发“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通道”。

    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凭市政府认定其上市后备企业的文件,相关职能部门为其设立“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对于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并提供办事优先服务,加快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全程跟踪和积极协调,优先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市政府定期对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成绩显著的镇街、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企业享受过市财政资助的,资助后应在莞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资助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退回财政资助资金。企业未按规定退回财政资助资金的,由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依法予以追回。

    第十九条  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因重大技术性难题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筹备上市的,企业或上市辅导机构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

    第二十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本市场资助资金的行为,由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作出撤消项目资助、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1年11月17日发布的《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东府办〔2011〕138号)、以及2013年11月25日发布的《东莞市鼓励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行办法》(东府办〔2013〕153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已颁布的其他文件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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