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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5-05-06 09:30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相关系列文件精神,配合我市建设金融强市的工作部署,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打造东莞上市板块,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总体要求

    (一)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完善专门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强化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意识与能力,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营运中介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化运作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评审、认定制度。在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根据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滚动建立上市后备企业队伍,构建企业上市平台,加速打造产业、产品、品牌优势,提升行业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加强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分类指导。对盈利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模企业,要尽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重点扶持培育;对基础较好但是规模偏小的企业,要帮助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壮大企业实力,鼓励企业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利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等多种方式实现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对接;对上市后备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辅导,实现申报上市;对产品外向度较高、获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后备企业,要帮助引进境外战略合作伙伴,通过改制重组,推动企业上市。

    (四)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由市政府颁发“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通道”。

    (五)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用地政策扶持。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时需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使用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的,由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拟上市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经批准后可先行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市规划、建设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完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奖励扶持

    在“科技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项目经费,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通过上市融资等多种方式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在发展利用资本市场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上市前辅导费用资助。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包括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间接上市的),且申请资料经法定受理机构(证券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等)正式受理的,按照其上市前实际发生的上市辅导费、财务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等四项费用给予50%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上市后再融资资助。对成功上市的上市后备企业,自上市之日起3年内(含3年)且在本意见实施期间,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1亿元以上)投资在东莞的,按照其成功直接再融资的额度给予0.5%的资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资助500万元。

    (三)对我市企业成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的,按照其挂牌前实际发生的推荐挂牌费、财务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等四项费用给予50%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50万元。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自挂牌之日起3年内(含3年)且在本意见实施期间,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在东莞的,按其直接融资额的1%给予资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

    (四)对于上述(二)、(三)项以外的其他企业,首次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50万元。

    三、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服务

    (一)完善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组织机制。在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信息通报及快速协调机制等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系列工作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增强协调合力,切实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进程。

    (二)加强促进企业成长的配套服务。优化中介机构服务环境,对在我市开展企业直接融资服务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登记跟踪,实时了解、检查对我市企业的服务情况,切实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积极推动产业基金、创业投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和交易;鼓励保险机构、证券机构、投资公司开发直接投资产品,支持我市创新型企业发展。

    (三)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帮助全市企业学习、了解国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以及推动金融创新的相关政策,掌握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的知识,培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工具融资发展的意识,切实提高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金融创新工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各镇街(园区)要成立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规划和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提供一站式服务。切实贯彻市政府有关政策,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做好配套政策和服务。市政府定期对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成绩显著的镇街、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四、有关事项

    (一)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本意见进行解释。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市政府已颁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2011年11月17日发布的《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东府﹝2011﹞98号)、2013年11月25日发布的《东莞市鼓励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行办法》(东府办﹝2013﹞153号)同时废止。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编辑: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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