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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总部资助、研发支持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2-07-05 15:10
    设立总部资助

    2009年5月1日后新设立或迁入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达到相关指标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综合型总部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获得连续5年的税收增量奖励,奖励数额参照企业上年度税收地方分成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

    经市政府认定为总部企业后,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其房屋租赁合同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有企业因扩大规模或迁入我市规划的总部基地需要新增自用办公用房的,也可享受该项补助政策。

    总部企业及其在东莞的附属企业,在申请企业研发投入资助、企业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改技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支持时,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
————《关天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东府[2009]68号)
 
    研发支持

    资助企业设立研发中心

    研发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或省、市级企业工程中心的,东莞市政府将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
————《东莞市企业工程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科[2009]25号)
 
    鼓励增加研发投入

    如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的,东莞市政府根据企业规模从小到磊分别按研发投入的50%、40%、30%、20%的比例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额最高为600万元。
————《东莞市企业工程研究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科[2009]25号)
 
    鼓励技付交易

    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所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来源:阳光东坑 编辑:阳光东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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