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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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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管理机构必须是在我市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对在孵企业必须在租金减免、融资等方面制定专门扶持的政策;
(四)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五)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使用面积要求:孵化器(加速器)一般达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专业加速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六)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一般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专业加速器高成长科技企业应达10家以上);
(七)孵化器(加速器)中的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版权登记;
(八)专业孵化器(加速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二、资助标准
(一)一次性无偿资助其投资总额的25%,最高为1000万元。投资总额包括:可供开放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共享数据库和专用实验仪器设备等公用设施的建设购置费用以及维护费用,供企业服务使用的资料文献费用、管理人员费用等(土地购置费除外)。
(二)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对孵化器(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所交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资助。如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向本园区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投资的,可按照《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2〕99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资助。
(四)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孵化器(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资助300万元和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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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坑镇科技办 编辑:钟少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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