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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项目申报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4-07-21 13:39
    根据《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2〕176号)的有关要求,2014年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的相关事项如下:

    一、申报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对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管理机构必须是在我市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对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必须在租金减免、融资等方面制定专门扶持的政策;

    (四)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五)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使用面积要求:孵化器(加速器)一般达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专业加速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专业孵化器(加速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加速器)。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加速器)提供给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六)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一般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专业加速器的高成长科技企业应达10家以上);

    (七)孵化器(加速器)中的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版权登记;

    (八)专业孵化器(加速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二、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认定报告书》。

    (三)有关附件,其中包括: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考察时核对原件);

    2.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提供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3.申请单位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4.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孵化器(加速器)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管理人员清单;

    6. 孵化器(加速器)对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

    7. 孵化器(加速器)可支配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8. 如申报专业孵化器(专业加速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

    9. 关于孵化器(加速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财务制度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10. 入园准则及相关文件复印件;

    11. 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证明材料(包括: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与孵化器(加速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12. 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已申请专利或版权登记相关文件复印件;

    13.其他附件(请作说明)。

    三、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申请单位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填报,未使用过网上申报系统的单位需先注册,电话通知我局或所属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激活账号,网上申报经我局通过后方可打印相关材料。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18926870083,联系人:何包稳。

    (二)镇街推荐。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按A4规格按顺序合并用线装订成册,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镇(街)属申报单位送所在镇(街)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形式审查,松山湖科教局、镇(街)科技主管部门需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填写现场考察推荐意见表(加盖公章)。

    (三)材料报送。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申报材料,并按时提交到我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二)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必须自行留底,我局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以退还;

    (三)申请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书面申报资料递交所属镇(街)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逾期不报或不提交相关资料,视为放弃。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指定受理地点。

    五、咨询联系方式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联系人:何建忠  22831332
来源:东坑科技办 编辑:李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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