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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指南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5-05-06 17:17
    一、奖励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有序运作,由2005年12月21日起,我市正式开始施行《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二、什么是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主要是指采取欺骗、虚构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其中所指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

    三、哪些行为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有下列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一)以未参保员工冒充已参保员工身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在员工发生工伤后才为该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伪造证据或隐瞒该员工的真实情况,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涂改、伪造参保名册,虚构与员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生效时间,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用人单位或员工个人提供虚假证明,导致产生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或结果的;

    (五)非因工受伤、不具备或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或条件而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医疗机构将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中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冒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

    (七)伪造证据,使社保经办机构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

    (八)医疗机构或参保人以做假帐单、假病历、假处方、假检查化验报告、假疾病诊断证明和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等手段,骗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

    (九)医疗机构或参保人以虚开住院或门诊医疗收费收据等方式,骗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

    (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非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险金支付的账户内,导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

    (十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卡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险卡冒名就医,导致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

    (十二)参保人隐瞒事实真相以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

    (十三)用人单位以非本单位人员冒充其单位职工,虚报、冒领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

    (十四)参保人在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因死亡或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等原因导致享受待遇的条件变更或领取的条件丧失时,仍以非法手段获取待遇的;

    (十五)参保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两份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十六)伪造身份证明等资料,骗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十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2、应征服兵役;3、移居境外;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新就业:1、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3、连续从事有一定收入的工作达半年以上的。

    (十八)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我有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要举报,如何举报?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或来访等方式,向市社会保障部门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并提供具体线索。市社会保障局举报电话及传真:22388156,举报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168号社保大楼监察支队,邮编:523129。

    举报人要求奖励的,应当署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市社会保障部门将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

    五、我署名举报了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市社会保障部门如何为我保密?

    对于举报人署名举报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市社会保障部门将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举报材料实行专人保管;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六、我署名举报的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经市社会保障部门查核属实,有何奖励?

    举报人发现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并向市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具体线索,使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及时得以追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现金500元奖励;

    (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现金1000元奖励;

    (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现金1500元奖励;

    (四)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现金3000元奖励;

    (五)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10万元以上,给予举报人现金5000元奖励。

    七、我有举报奖励可以领取,如何领取?

    举报人署名举报的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经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使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及时得以追回以后,市社会保障部门将按规定向举报人发出《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来源: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编辑: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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