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制定本工作指引,供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时参考使用:
一、许可对象
拟申请经营、变更、延续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工作办事程序
(一)申请经营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提交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两份。
2、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其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办事程序
1、受理程序
拟申请开办劳务派遣机构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分局提交规定的材料,人力资源分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人力资源分局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交申请人。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力资源分局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交申请人,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4)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材料的,从重新提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2、申请初审
(1)人力资源分局对受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性进行审查,需要更正或者补交材料的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相关需要更正或补交的全部内容;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产生疑问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核查;人力资源分局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考核,进行考核评估的,需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到现场进行,并填写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场地情况表(见附件4);
(3)对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见附件5)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分局长签名并加盖分局章后,将申请材料送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复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分局长签名并加盖分局章,同时注明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送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进行复审。
(4)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提交到市局劳动关系科。
3、申请复审
(1)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按照法律法规对拟申请企业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科室负责人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审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签名并盖章后,报局领导。
(2)不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审意见”栏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及理由、签名并盖章后,报局领导。
(3)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定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局领导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签名并盖章后,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转入印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程序。
(2)对不符合条件的,局领导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及理由、签名并盖章后,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转入印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程序。
(3)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
5、许可决定的印制和告知
(1)准予行政许可的印制和告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在局领导审定后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2)不予行政许可的印制和告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在局领导审定后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书面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3)时限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
6、办理时限
人力资源分局收齐企业、个人的申请资料后,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办理工作流程图
三、申请变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事程序
(一)办事程序
1、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提出变更申请;
2、劳务派遣单位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提交变更申请相关资料;
3、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对劳务派遣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给予变更作出决定;
4、对符合条件的,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依法办理变更,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在原《劳务派遣许可证》上予以证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关系科将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工作流程图
四、申请延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办事程序
(一)办事程序
1、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当地人力资源分局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2、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劳务派遣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分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⑴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⑵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⑶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人力资源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行政许可周期内的企业经营守法情况进行审查,同意后上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
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根据申请情况,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是否延续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5、对于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将换发新的《劳务派遣许可证》;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劳动关系科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工作流程图
五、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六、咨询、监督热线
(一)咨询热线
东坑人力资源分局监察办 0769-89300366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 0769-22203933
(二)监督热线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0769-2220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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