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村(社区)实现充分就业,鼓励村(社区)成立劳务组织,安置属地大龄、闲散劳动力,促进城乡失业人员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村(社区)劳务组织可通过开辟属地保安、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岗位,承接企业对外加工,承包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物业管理、居民家政等社区服务,或通过开办农业生产经营及其它性质的经营项目等,以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向属地城乡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村(社区)劳务组织成立后,须先到所在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填报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经劳动就业部门登记备案的村(社区)劳务组织,安置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劳务组织安置就业补贴。
二、申领安置就业补贴须提交的材料
1、劳务组织与城乡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
2、劳务组织所安置就业的城乡失业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领程序
1、劳务组织成立后先到所在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2、劳务组织申领安置就业补贴时,须向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上述所规定的证明材料。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
3、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核准的,由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将安置就业补贴款拨到劳务组织举办机构的银行账户。
四、其它事项说明
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补贴款外,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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