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和自主创业能力,促进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业条件和创业愿望的人员进行提高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培训。创业培训对象是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条件和创业愿望的劳动力。
第三条 创业培训课程采用劳动保障部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开发的SIYB培训教材。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简称GYB)、“创办你的企业”(简称SYB)、“改善你的企业”(简称IYB)、“扩大你的企业”(简称EYB)四个层次模块。
第四条 举办创业培训的机构必须是按《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认定的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
第五条 经批准开展创业培训的定点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办学条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创业培训项目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规范运作,并积极探索和完善开展创业培训的模式、技术和方法。
第六条 定点机构举办失业人员全日制创业培训的,必须与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签订培训协议书。具体程序按《定向项目培训实施办法》办理。举办其他人员创业培训的,由定点机构自行组织。
第七条 定点机构开展创业培训的有关要求:
1、开展SIYB培训必须使用劳动保障部统一编印的教材,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培训。
2、定点机构在开展协议培训项目期间,要建立学员的学籍管理,记录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情况,并落实学员考勤制度。
3、培训课程结束后,定点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培训考核。
4、为失业人员举办的全日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须为符合条件的参训学员办理参训期生活津贴的申领。
5、定点机构应当对完成培训的学员,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咨询服务,积极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第八条 定点机构举办失业人员全日制创业培训的,按《定向项目培训实施办法》申领培训补贴;举办其他人员创业培训的,由参训者个人按《鼓励自主参训实施办法》申领培训补贴。
第九条 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学习期满,完成规定学习的课程并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受委托对定点机构承办政府资助性培训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户籍劳动力(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除外)可享受累计三次的资助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包括定向项目培训、就业见习训练、创业培训和自主参训。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补贴款外,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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