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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训练实施办法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09-08-01 08:56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失业人员、未实现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技能,促进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见习训练是按企业岗位需求发布招工信息,将有意向应聘人员作为培训学员直接安排到企业工作岗位上见习。在见习期内,由企业为学员提供相关技术岗位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训练考核合格后,由企业招录为员工。

    第三条 就业见习训练对象是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馀劳动力、未实现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以下简称见习人员)。

    第四条 承办就业见习训练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2、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已建立企业内部培训制度,有相关技术工种岗位训练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指导人员;

    4、有相关技术工种岗位的用工需求。

    第五条 就业见习训练由市、镇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组织。

    1、市、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选择符合第四条所规定条件的企业,签订训练协议,并负责组织失业人员参训。

    2、具备上述第四条所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向所在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并签订训练协议后,按协议项目招收学员。

    第六条 对开展就业见习训练企业的要求:

    1、企业在开展训练前必须将见习人员花名册报所在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2、企业必须按签订的《就业见习训练项目协议书》所列明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开展岗位技能训练,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相关训练内容。

    3、企业在开展协议训练项目期间,要建立学员的学籍管理,记录学员在训练期间的学习情况,并落实学员考勤制度。

    4、训练结束后,企业应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考试。属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持证上岗的职业技术工种,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5、企业须协助委托机构,代符合条件的参训学员办理申领参训期生活津贴的有关申请手续。

    6、训练结束后,企业应将合格的学员招录为员工,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无试用期劳动合同。

    第七条 对见习人员的要求:

    1、见习人员参训时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失业证》或《失业备案表》。(《失业证》或《失业备案表》到所在地劳动服务站办理)

    2、见习人员在参训前须签订《参训承诺书》,非因训练企业原因中途退训,而又未申请核准的,不予发放参训期生活津贴,并取消继续享受资助性培训的资格。

    第八条 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按企业实际完成训练人数和参加技能考核鉴定人数核拨补贴款,补贴款拨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1、完成训练和考核鉴定的,按两项标准费用之和的90%给予补贴;

    2、只完成训练的,按标准训练费的90%给予补贴;

    3、中途退训学员,按标准训练费的30%给予补贴。

    第九条 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参训时间,按15元/天的标准给予参训期生活津贴。

    第十条 训练补贴和技能考核鉴定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1、企业完成训练和考核鉴定后,持下列资料申领补贴:

    (1)就业见习训练项目协议书;

    (2)训练学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失业证》或《失业登记备案表》;

    (3)学员在参训期间的考勤表;

    (4)学员训练考试成绩汇总表;

    (5)东莞市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6)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2、申领程序:

    (1)训练考核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并提交上述所列的材料;

    (2)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3)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核准后由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拨发培训补贴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员,在参训期内可申领参训期生活津贴,并由企业组织申领。

    1、申领生活津贴时须提交学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学员考勤表》、《生活津贴明细表》。

    2、生活津贴按实际参训天数计算,标准为15元/天。

    3、生活津贴原则上在完成训练后发放到学员个人。企业在申领训练和考核补贴的同时,办理学员生活津贴的,只须提交《生活津贴明细表》。

    4、对经确认为生活困难的学员,生活津贴可按月发放。由企业每月向所在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上述全部资料,代生活困难学员申请生活津贴。

    第十二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受市就业工作委员会委托,对企业承办政府资助性就业见习训练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户籍劳动力(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除外),可享受累计三次的资助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包括定向项目培训、就业见习训练、创业培训和自主参训。

    第十四条 承办政府资助性就业见习训练项目的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补贴款外,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来源:东莞市劳动局 编辑:阳光东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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