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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项目培训实施办法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09-08-01 08:5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失业人员、未实现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技能,促进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向项目培训对象是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馀劳动力、未实现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以下简称参训人员)。

    第三条 培训项目主要是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持证上岗的职业技术工种。

    第四条 定向项目培训形式必须实行全日制培训。

    第五条 举办失业人员定向项目培训的机构必须符合《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认定为“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

    第六条 定向项目培训可由市、镇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委托定点机构开展协议项目培训;亦可由定点机构自行组织,开展协议项目培训。

    第七条 定点机构举办失业人员定向项目培训前,必须签订《定向项目培训协议书》。

    1、由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委托定点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由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与定点机构签订《定向项目培训协议书》,连同参训学员花名册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核准。

    2、定点机构自行组织失业人员开展的培训项目,须提交参训学员花名册、《失业证》或《失业备案表》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与定点机构签订《定向项目培训协议书》。

    第八条 定点机构开展培训项目的有关要求:

    1、定点机构在开展培训项目前必须将参训学员花名册报劳动部门备案。

    2、定点机构必须按签订的《定向项目培训协议书》所列明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开展培训,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培训。

    3、定点机构在开展协议培训项目期间,要建立学员的学籍管理,记录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情况,并落实学员考勤制度。

    4、培训结束后,定点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培训考核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

    5、培训结束后,定点机构须对学员开展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服务。

    6、定点机构须协助委托机构,代符合条件的参训学员办理申领参训期生活津贴的有关申请手续。

    第九条 参训人员必须到经认定的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培训。

    1、参训人员参训时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失业证》或《失业备案表》。(《失业证》或《失业备案表》到所在地劳动服务站办理)

    2、参训人员在参训前须签订《参训承诺书》,非因培训机构原因中途退训,而又未申请核准的,不予发放参训期生活津贴,并取消继续享受资助性培训的资格。

    第十条 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按定点机构实际完成培训人数和参加技能考核鉴定人数核拨补贴款,补贴款拨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1、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的,按两项标准费用之和的90%给予补贴;

    2、只完成培训的,按标准培训费的90%给予补贴;

    3、中途退训学员,按标准培训费的30%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参训人员实际参训时间,按15元/天的标准给予参训期生活津贴。

    第十二条 培训和考核鉴定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1、定点机构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后,持下列资料申领补贴:

    (1)定向项目培训协议书;

    (2)培训学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失业证》或《失业登记备案表》;

    (3)东莞市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4)学员在参训期间的考勤表;

    (5)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2、申领程序:

    (1)培训考核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协议方(市或镇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并提交上述所列的证明材料;

    (2)协议方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加具核查意见,协议方是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核查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3)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核准后由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拨发培训补贴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学员参训期内可申领参训期生活津贴,并由培训机构组织申领。

    1、申领生活津贴时须提交学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生活津贴明细表》、《学员考勤表》。

    2、生活津贴按实际参训天数计算,标准为15元/天。

    3、生活津贴原则上在完成培训后发放到学员个人。定点机构在申领培训考核补贴同时办理学员生活津贴的,只须提交《生活津贴明细表》。

    4、对经确认为生活困难的学员,生活津贴可按月发放。由培训机构每月向所在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上述全部资料,代生活困难学员申请生活津贴。

    第十四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受委托对定点机构承办政府资助性培训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户籍劳动力(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除外),可享受累计三次的资助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包括定向项目培训、就业见习训练、创业培训和自主参训。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补贴款外,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来源:东莞市劳动局 编辑:阳光东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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