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差额补助对象
在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并且月工资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50%的就业困难人员为工资差额补助对象(以下简称补助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2、“4050”(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城乡登记失业人员;3、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 “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工资差额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被用人单位招用或被社区公益性岗位、劳务组织安置后,在岗期间,以本市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50%作为比对标准,月工资总额低于比对标准的,给予工资差额补助。工资差额补助按月计算并发放。
三、申领工资差额补助须提交的材料
1、初次申领:
(1)补助对象在村(社区)劳动服务站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申领补助备案表》;
(2)补助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持安置单位证明;
(3)补助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困难人员全日制岗位工资差额补助确认表》(在劳动服务站领取)。
2、再次申领只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全日制岗位工资差额补助确认表》。
四、申领工资差额补助的程序
1、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初次申领时,持上述所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服务站登记备案。以后每个月向劳动服务站提交一次《就业困难人员全日制岗位工资差额补助确认表》。劳动服务站核查后向所在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上材料。
2、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3、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核准的,由市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将工资差额补助款拨到补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五、其它事项说明
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助。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补助款外,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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