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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办事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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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条件:
(1)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财务核算等管理制度;
(2)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3)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东莞市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表(暂行)》;(分局长(正职)审核后加注“同意开办”意见,分局盖公章。)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10万元以上存折原件,附复印件。)
(5)办公场所证明;①租赁合同,或房地产权证。②《东莞市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经营场地情况表》(人力资源分局工作人员两人实地查看填写场地表,场地不能少于100平方米,分局工作人员签名确认。)③场地门面和内部照片各一张。
(6)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居委会出具证明,包括:①无公职;②无违反计生;③无违法犯罪等内容;非莞籍申请人还需提供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
(7)专职工作人员材料;(包括花名册、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工商部门核准名称证明;
(9)消防许可的资料。(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或所租凭物业整个建筑的消防验收资料,否则不予审核。)
三、办理程序:
(1)人力资源分局收件、初审;
(2)市人力资源局办事中心收件、受理;
(3)市人力资源局就业促进科承办;
(4)市人力资源局主管领导初审;
(5)市人力资源局局务会议审批;
(6)市人力资源局办事中心办结发证。
四、办理期限:资料齐全,自受理日起30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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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坑分局 编辑:钟少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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