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灵活就业补助对象
通过村(社区)或其他各类机构安置在市政服务、保安服务、家政服务、外加工及其他服务岗位实现灵活就业,或个人自主实现灵活就业并纳入村(社区)劳动服务站管理的就业困难人员。
(2)灵活就业补贴标准
①补助对象在灵活就业期间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50小时,且月收入低于东莞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助100元/月。
②补助对象在灵活就业期间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80小时,且月收入低于东莞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助2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