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差额补助对象
在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并且月工资(加班收入除外)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就业困难人员为补助对象(以下简称补助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①持“再就业优惠凭证”人员;②“4050”(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城乡失业人员;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失业人员;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零就业家庭”成员。
(2)工资差额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被用人单位招用或被安置到社区公益性岗位后,在岗期间,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比对标准,月工资(加班收入除外)低于比对标准的,给予工资差额补助(当实际比对标准低于现行比对标准的,仍按现行比对标准执行,逐步过渡)。工资差额补助金额按月计算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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