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津贴对象: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东莞户籍(指入学前户籍已在东莞市并毕业后回莞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东莞市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就业的,给予“企业就业岗位津贴”。具体包括:①大专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②中专学历毕业生,包括中专、中职、中技。
(2)津贴标准:中专200元/月,大专400元/月,本科500元/月,硕士以上800元/月,津贴对象自毕业起三年内,在东莞市内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年(含1年)以上方能申请津贴,最长可申请24个月,申请津贴的限期为自毕业起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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