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权更改自己的名字,为何东坑公安分局不予于办理? |
·编号:1242 |
·问题形式:投诉 |
·提问者:阳光网友 |
·受理部门:公安东坑分局户政股 |
·提问时间:2008-11-17 11:42:00 |
·受理时间:2008-12-05 15: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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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公民有权更改自己的名字,而且有正当理由,为什么东坑公安分局不予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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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根据上级的文件(广公(户)字[2003]079号)规定: 一、公民凡要求更改姓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允许更改的情形外,只要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均应予以更改。
理由正当的情况包括:(一)被收养的小孩;(二)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三)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四)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五)经生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六)名字文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七)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八)其他认为理由正当的。
二、更改的程序为: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填写《户口项目列正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
我户政股在日常业务办理中一直本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宗旨,严格按照上级的相关文件规定热情为群众服务。
东莞市公安东坑分局户政股
2008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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