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物业管理费 |
·编号:11021 |
·问题形式:投诉 |
·提问者:阳光网友 |
·受理部门:东坑房管所 |
·提问时间:2020-06-21 15:33:12 |
·受理时间:2020-07-23 11:2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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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我是春*格拉斯业主,因房子质量问题一直从1月份拖到现在,6月21号去收房时物业强硬要从四月份起交物业管理费,这是什么道理?按理我是拿到钥匙起,从下个月1日起从缴交物业管理费才对,这种霸王条约望上级领导处理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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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根据市民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和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四章第十一条,自开发商向业主发出收楼通知书起,物业公司根据约定可开始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业主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是与开发商之间的问题,与第三方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并无直接关系。业主可与开发商自行协商房屋质量问题整改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自开发商发出收楼通知书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符合相关规定。2.经了解,关于物业公司从4月份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因为开发商承担了收楼通知书发出起到3月份的物业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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