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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养犬30日内要登记 建立养犬违法记分制度,记满不得养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9-11-18 10:51
    昨日下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对养犬违法行为记分制度、养犬人义务、携犬外出行为规范、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犬只伤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制度、强制医学观察制度和犬只经营诊疗机构规定等养犬有关行为进行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以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养犬30日内要进行养犬登记

    《管理条例》提出,养犬管理应当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在部门职责方面,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防疫,伤人犬只医学观察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管理条例》提出,我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养犬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委托的养犬登记服务机构提交养犬登记申请材料。本条例颁布前已经养犬的,应当在条例颁布施行后30日内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办理养犬登记,应当同时为犬只编制全市唯一序列号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并发放智能犬牌。

    《管理条例》提出,我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程序,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

    建立养犬违法行为记分制度

    《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行为记分制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分值已经记满的养犬人,不得养犬。具体记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定期为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有效证明;按规定将犬只尸体送无害化处理;自觉遵守携带犬只外出行为规范;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不得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为犬只佩戴犬牌;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主动避让行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不得在禁入时间段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携带犬只乘坐公用电梯时,应当征得其他搭乘人同意;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主动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禁止携犬进入轨道交通等区域

    《管理条例》规定,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售票厅、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安机关划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和时间段,业主大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和时间段,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其管理的场所内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段。但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服务犬除外。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携犬人在场的,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犬只伤人且临床疑似狂犬病症状,或者不在免疫有效期内的,养犬人、携犬人应当将伤人犬只送公安机关、动物防疫机构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犬只收治场所等社会机构连续进行医学观察十日,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

   违规养烈犬最高罚5000元并没收犬只

    《管理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变更、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人员承担,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管理条例》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按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并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的,由公安机关对携犬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养犬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携犬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管理条例》规定,携犬外出未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对携犬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将伤人且疑似狂犬病症状,或者不在免疫有效期内的犬只送公安机关、动物防疫机构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犬只收治场所等社会机构进行医学观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东莞时间网 编辑:李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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