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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随迁子女异地中考办法发布
阳光东坑  http://dk.sun0769.com/   2018-04-19 11:11
    近日,《东莞市教育局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办法》正式发布,各位东莞随迁子女家长关心的异地中考相关事宜都在这,请仔细阅读。

    东莞市教育局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工作,促使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要求,结合随迁子女升学的需求和我市城市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的实际,坚持量力而为、报考从宽、逐年安排、考录分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且要求在我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在我市升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随迁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的随迁子女指因其父母在我市异地务工而在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就读的非东莞市户籍人员。台湾及外籍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我市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即中考),报名办法与东莞户籍考生相同。在填报志愿时,均可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如果还希望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于每年4月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后才具有报考普通高中资格。符合报考普通高中资格的随迁子女还可以报考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和所有民办普通高中。

    在我市就读的香港、澳门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我市所有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如还需报考我市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的,须按随迁子女同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在我市就读的非东莞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若其父母一方为东莞户籍的,可直接报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如还需报考我市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的,须于每年4月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第五条 随迁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需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截至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当年的8月31日,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其父亲或母亲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累计满三年及以上、按国家规定在我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三年及以上或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及以上(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具体认定细则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填报相应的志愿。公办普通高中录取时,根据随迁子女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与东莞户籍考生分别划线录取。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时,根据随迁子女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与东莞户籍考生同等条件录取。未被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凭市中招办开具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招生部门申请升学。

    第七条 市教育局根据我市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特别是当年高中阶段学位情况确定招收随迁子女的招生名额,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统一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及当年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资格。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随迁子女,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或法院指定监护权的裁判文书,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 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保障措施,密切协作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平稳实施;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健全经费保障,加大建设投入,切实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充分挖掘办学潜力,提高教育资源承载能力;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根据异地务工人员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实际情况,深入细致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市教育部门要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并负责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读年限的审核工作及确认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资格。

    市公安局负责异地务工人员持有在我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时限的审核工作。 

    市社会保障局负责异地务工人员在我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镇(街、园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及时处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东莞时报 编辑:钟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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